私隱政策聲明

「私隱政策聲明」一般用以述明機構在收集、持有及使用個人資料方面的整體私隱政策及實務。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機構須確保其他人士可確實得知它們在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如需要更詳細資料,請按下並連接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之網站。

政策的一般聲明:

我們承諾在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方面,會完全符合,並且在可能情況下超越國際認可的個人資料保障水平。為履行此承諾,我們會確保屬下職員依從保安及保密方面最嚴格的規定。

私隱實務聲明:

在網站上所收集的可識辨個人身分的資料類別及有關資料的使用目的:

– 各類經常在本網站上收集的可識辨個人身分的資料,包括但不單局限用作識辨及聯絡瀏覽者的資料、瀏覽者對網上各事項的喜好程度,以及付款資料,例如支票付款或信用咭資料等。

– 有關資料的常用目的,包括但不單局限用作為我們內部參考、用作強化推廣我們的業務、用以編制網站在使用方面的整體統計數字及其他可行的統計、管理帳戶及處理訂貨單。

– 我們准許瀏覽者以匿名身分瀏覽網頁。

向未成年人收集識辨個人身分的資料:

在事前未獲對有關未成年人負有家長責任人士或監護人經由直接離機接觸的同意,我們無意在網上向未成年人及13歲以下的少年人收集資料。

在個人未知情的情況下收集他們的資料:

– 我們不會利用「曲奇」檔案收集個人資料。

– 不接受「曲奇」檔案的使用者可以瀏覽我們的網頁;不接受「曲奇」檔案所失去的功能(如有的話)。

網上商店或服務供應商:

 我們的網站有可能設有由他人運作的網上商店或其他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我們有可能會向有關商人披露那些由使用有關服務的網頁瀏覽者提供的資料。

  • 有關資料一經移轉給該等商人後便不再屬於我們的私隱政策聲明所述的保障範圍。

可識辨個人身分的資料的準確性:

– 未獲得使用者要求改正及更新可識辨個人身分的資料前,我們不會更改我們所持有關於使用者可識辨個人身分的資料,

– 使用者可隨時改正及更新我們所持有關於使用者可識辨個人身分的資料。

– 使用者可電郵到 mpda@biznetvigator.com 去查閱或改正我們所持有關於使用者可識辨個人身分的資料。

可識辨個人身分的資料的保留:

– 我們會小心保留可識辨個人身分的資料,該等資料一般會保留不超過七年。

– 使用者可電郵到 mpda@biznetvigator.com 去刪除我們所保留關於他或她的可識辨個人身分的資料。

個人資料的披露:

 除法律有所規定外,我們的網站不會向其他人披露可識辨個人身分的資料,或是只有在取得有關人士的同意後才披露該等資料,例如為方便在網站上提供服務的商人處理有關個人的訂單。

– 我們有可能會向廣告商披露網站瀏覽者的非身分識辨資料的整體統計數字。

– 我們的網站無刻意在網上披露可識辨個人身分的資料。但如有此可能,我們並無限制其他人查閱本網站上的此類個人身分的資料。

直接促銷:

 我們會使用從網站瀏覽者收集得的資料,向他們推銷產品或服務。一般我們會把推廣的訊息傳到他們的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如有的話)。

– 瀏覽者可選擇接受服務或拒絕服務。

– 瀏覽者可電郵到 mpda@biznetvigator.com 不再接受直接促銷電子郵件的機會,我們會依從所接獲的拒絕服務要求。

保安:

– 我們採用標準加密法傳輸敏感性的個人資料。

– 我們的保安措施包括但不單局限只限制有需要使用有關個人資料,並且在適當處理資料及遵守保密規定方面曾接受訓練的僱員才獲准查閱有關資料。

– 透過表格收集得的個人資料,如包括了瀏覽者的信用咭資料,我們會依從有關信用咭公司提供的具體保安措施。

當事人查閱及改正資料:

– 瀏覽者可電郵到 mpda@biznetvigator.com 去查閱或改正我們所持有的個人資料。

– 為了確保有關人士是原來個人資料持有人,有關人士電郵提出查閱或改正我們所持有的個人資料要求時,必須同時一並把原來的個人資料完整及詳情列出,包括但不單局限原來姓名、稱號、公司名稱、地址、電子郵箱、電話、傳真等。

– 我們收到有關人士電郵提出查閱或改正我們所持有的個人資料要求後,一般我們會立即處理,但最遲不會超個十四個工作天。

– 經核實有關人士列出原來的個人資料與我們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相符時,我們會以電郵回覆查閱或已依要求改正了我們所持有的個人資料。

– 經核實有關人士列出原來的個人資料與我們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不相符時,我們會以電郵回覆拒絕受理查閱或不會修改我們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如可能或適當的話,我們會同時選擇列出拒絕受理的原因,例如:「姓名與我們所持有的記錄不符」、「地址與我們所持有的記錄不符」等。

答覆私隱政策及實務查詢的聯絡人:

如你對我們的私隱政策及實務有任何查詢,請電郵下列地址: mpda@biznetvigator.com

致:舒達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