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政策声明

“私隐政策声明”一般用以述明机构在收集、持有及使用个人资料方面的整体私隐政策及实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机构须确保其他人士可确实得知它们在这方面的政策及实务。如需要更详细资料,请按下并连接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之网站。

政策的一般声明:

我们承诺在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方面,会完全符合,并且在可能情况下超越国际认可的个人资料保障水平。为履行此承诺,我们会确保属下职员依从保安及保密方面最严格的规定。

私隐实务声明:

在网站上所收集的可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类别及有关资料的使用目的:

– 各类经常在本网站上收集的可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包括但不单局限用作识辨及联络浏览者的资料、浏览者对网上各事项的喜好程度,以及付款资料,例如支票付款或信用咭资料等。

– 有关资料的常用目的,包括但不单局限用作为我们内部参考、用作强化推广我们的业务、用以编制网站在使用方面的整体统计数字及其他可行的统计、管理帐户及处理订货单。

– 我们准许浏览者以匿名身分浏览网页。

向未成年人收集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

在事前未获对有关未成年人负有家长责任人士或监护人经由直接离机接触的同意,我们无意在网上向未成年人及13岁以下的少年人收集资料。

在个人未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他们的资料:

– 我们不会利用“曲奇”档案收集个人资料。

– 不接受“曲奇”档案的使用者可以浏览我们的网页;不接受“曲奇”档案所失去的功能(如有的话)。

网上商店或服务供应商:

 我们的网站有可能设有由他人运作的网上商店或其他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我们有可能会向有关商人披露那些由使用有关服务的网页浏览者提供的资料。

– 有关资料一经移转给该等商人后便不再属于我们的私隐政策声明所述的保障范围。

可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的准确性:

– 未获得使用者要求改正及更新可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前,我们不会更改我们所持有关于使用者可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

– 使用者可随时改正及更新我们所持有关于使用者可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

– 使用者可电邮到 mpda@biznetvigator.com 去查阅或改正我们所持有关于使用者可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

可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的保留:

– 我们会小心保留可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该等资料一般会保留不超过七年。

– 使用者可电邮到 mpda@biznetvigator.com 去删除我们所保留关于他或她的可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

个人资料的披露:

 除法律有所规定外,我们的网站不会向其他人披露可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或是只有在取得有关人士的同意后才披露该等资料,例如为方便在网站上提供服务的商人处理有关个人的订单。

– 我们有可能会向广告商披露网站浏览者的非身分识辨资料的整体统计数字。

– 我们的网站无刻意在网上披露可识辨个人身分的资料。但如有此可能,我们并无限制其他人查阅本网站上的此类个人身分的资料。

直接促销:

 我们会使用从网站浏览者收集得的资料,向他们推销产品或服务。一般我们会把推广的讯息传到他们的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如有的话)。

– 浏览者可选择接受服务或拒绝服务。

– 浏览者可电邮到 mpda@biznetvigator.com 不再接受直接促销电子邮件的机会,我们会依从所接获的拒绝服务要求。

保安:

– 我们采用标准加密法传输敏感性的个人资料。

– 我们的保安措施包括但不单局限只限制有需要使用有关个人资料,并且在适当处理资料及遵守保密规定方面曾接受训练的雇员才获准查阅有关资料。

– 透过表格收集得的个人资料,如包括了浏览者的信用咭资料,我们会依从有关信用咭公司提供的具体保安措施。

当事人查阅及改正资料:

– 浏览者可电邮到 mpda@biznetvigator.com 去查阅或改正我们所持有的个人资料。

– 为了确保有关人士是原来个人资料持有人,有关人士电邮提出查阅或改正我们所持有的个人资料要求时,必须同时一并把原来的个人资料完整及详情列出,包括但不单局限原来姓名、称号、公司名称、地址、电子邮箱、电话、传真等。

– 我们收到有关人士电邮提出查阅或改正我们所持有的个人资料要求后,一般我们会立即处理,但最迟不会超个十四个工作天。

– 经核实有关人士列出原来的个人资料与我们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相符时,我们会以电邮回覆查阅或已依要求改正了我们所持有的个人资料。

– 经核实有关人士列出原来的个人资料与我们所持有的个人资料不相符时,我们会以电邮回覆拒绝受理查阅或不会修改我们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如可能或适当的话,我们会同时选择列出拒绝受理的原因,例如:“姓名与我们所持有的记录不符”、“地址与我们所持有的记录不符”等。

答覆私隐政策及实务查询的联络人:

如你对我们的私隐政策及实务有任何查询,请电邮下列地址: mpda@biznetvigator.com

致:舒达明先生